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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种类,和一般流程

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,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,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,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。从性质上来说,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: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,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。在其它证据类型中,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,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;但在鉴定中,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。
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

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

(二)书证;


(三)物证;


(四)视听资料;


(五)电子数据;


(六)证人证言;


(七)鉴定意见;


(八)勘验笔录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

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,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,具体包括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、电子数据、鉴定意见等等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并不是在任何一起民事诉讼中,当事人都必须要完全收集好这七类证据,只能说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就可以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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